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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艾文强、刘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文强,刘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文强,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2017年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林,男,1973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17年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19日被该局刑事关押,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文强、刘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槐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文强、刘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日22时许,为筹集毒资,陈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刘林在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工商银行门口,见被害人左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保时捷越野车后备箱未关,由陈某望风,刘林将后备箱内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之后刘林将该笔记本电脑卖至市中区张公桥“中国移动通信”门市,获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906元。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左某某。2、2017年2月14日22时许,为筹集毒资,被告人艾文强伙同被告人刘林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一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伍某某停放于该处车牌号为川LJS8**号的红色铃木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62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伍某某。诉讼中,被告人艾文强、刘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文强、刘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同案人陈某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清单,被盗摩托车销售发票;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伍某某、左某某的陈述;盗窃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毒品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同案人陈某的自首材料、陈述,被告人艾文强、刘林的供述;讯问、指认现场视频及制作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文强、刘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艾文强窃取财物价值2262元,刘林窃取财物价值61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文强、刘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盗财物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林所获赃款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艾文强、刘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对被告人刘林所获赃款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