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新用、王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用,王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用,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王长春,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用与被执行人王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余额、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泽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