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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晓亮诈骗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9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晓亮,男,1982年9月4日出生于大同市矿区,汉族,大专文化,同煤集团公司运输二区职工,捕前住大同市城区国际丽都2栋1单元602号。2016年6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后羁押在大同市矿区看守所。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李晓亮涉嫌犯诈骗罪一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晋02刑终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李晓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并处责令退赔诈骗款56.4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晓亮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车管所、证券公司并调查房屋产权办,被执行人李晓亮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李晓亮责令退赔诈骗款56.44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