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言忠等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言忠,北京易商通泰养老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李言忠,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易商通泰养老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地盛南街甲1号4号楼4层403室。法定代表人:韩仁武,董事长。李言忠与北京易商通泰养老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商通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16)第1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言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商通泰公司按照裁决书给付李言忠28318.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易商通泰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商通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易商通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言忠申请执行的案款28318.18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李言忠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易商通泰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16)第14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君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