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2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振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振德,张红,杨金玲,董明艳,徐培勇,孙成芝,赵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2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振德,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张红,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杨金玲,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董明艳,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徐培勇,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孙成芝,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赵玉波,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阳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682执16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军审判员  王金虎审判员  姜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永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