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恒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东北流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东北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655号原告:李恒,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群众,现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东北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东北流村。法定代表人:李天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李恒与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东北流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李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恒负担。审判员 李依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