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福群与被告李家周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溪红云页岩砖厂,李家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714号原告:沙溪红云页岩砖厂经营者周福群,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李家周,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群与被告李家周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群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群撤回对被告李家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福群承担。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