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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建兰与周明生、古纯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兰,周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兰,女,生于1963年1月1日,汉族,住宜宾市高县。被执行人周明生,男,生于1959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古纯芬,女,生于1962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3)宜高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周明生、古纯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明生、古纯芬在通知送达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等362560元及其利息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明生、古纯芬履行部分后,余款346560元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明生、古纯芬所有的价值34656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