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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林与张团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张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99号申请执行人:马林,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张团结,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团结的银行存款1147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星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