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云南云菜集团通海尚云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云菜集团通海尚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刘燕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310号原告:云南云菜集团通海尚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法定代表人:台尚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帮发,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住所地:弥勒市。负责人:钱勇,系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住所地:玉溪市。负责人:姚斌,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刘燕林,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云南云菜集团通海尚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刘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云菜集团通海尚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云菜集团通海尚云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云菜集团通海尚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云南云菜集团通海尚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