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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竺汝巧、竺苑青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竺汝巧,竺苑青,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73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现代大厦1幢0105、0106、0801、0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2436J。主要负责人:祝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钰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竺汝巧,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竺苑青,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北路360号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83557168R。主要负责人:宣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被告竺汝巧、竺苑青、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