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李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李文霞,翟所俊,刘怀广,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李文霞,女,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翟所俊,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怀广,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诉李文霞、翟所俊、刘怀广、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