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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李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李文霞,翟所俊,刘怀广,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李文霞,女,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翟所俊,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怀广,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诉李文霞、翟所俊、刘怀广、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