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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4

案件名称

王世富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640号罪犯王世富,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佛南法刑初字第104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王世富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世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富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丽艳审判员吕勇审判员李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子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