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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应义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应义,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本市秦淮区。因犯盗窃罪,于197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流氓罪,于1982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应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吴应义在南京市栖霞区幕府东路56号田园美居X幢二单元门口被抓获,民警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4.14克。被告人吴应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应义有坦白、累犯、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应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应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应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应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冰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