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甲,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93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甲,吕梁市物资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乙,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生,系被告张某某甲之子。被告:翁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甲、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乙及被告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打下借据,承诺数月归还。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请求判如所请。原告提供证据如下:被告张某某甲、翁某某于2015年10月25日给原告所打的借条一支,证明借款事实。二被告辩称,不认可向原告借款30万元,实际借款金额20万元。当时是原告向朋友筹借了20万元,然后以30万元入股到被告朋友处做生意。之后曾经还过至少2万元,所以同意给原告还款18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被告间是朋友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打下借据一支,借款方式为现金,交付地点在二被告之子开设的森源网吧。之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甲、翁某某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应予偿还。被告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为20万元及曾经偿还过2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称借款时口头约定借款月息2分,但被告不予认可,借条上也未载明关于利息的约定,本院对于原告关于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甲、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