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胜龙与黄用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龙,黄用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879号原告:张胜龙,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佳华,系广东日方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用福,男,汉族,现住江西省南康市。原告张胜龙诉被告黄用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胜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龙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张胜龙负担。审判员 黄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