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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玉兵、邓欣与王金平、梅秀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兵,邓欣,王金平,梅秀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655号原告:张玉兵,男,汉族,1983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邓欣,女,汉族,1993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王金平,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梅秀贤,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公民身份证号:445322198508202824.原告张玉兵、邓欣与被告王金平、梅秀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玉兵、邓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玉兵、邓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兵、邓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玉兵、邓欣负担。审判员  彭婉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