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821杭州海亮化纤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涛氨纶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海亮化纤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涛氨纶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海亮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锦。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涛氨纶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彩琴。申请执行人杭州海亮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涛氨纶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金涛氨纶纱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杭州海亮化纤有限公司货款792103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61、保全费5000合计10861元由张家港市金涛氨纶纱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海亮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涛氨纶纱业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永兴村的工业用地6806.5平方米[张集用(2014)第01400009号],使用权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本案已予查封,该土地上建有厂房7000多平方米,目前在申请消防验收和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过程中,尚不具备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条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了100000元,其余未自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已执行到位100000元,未受偿金额为702964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目前尚不能处置的房地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海亮化纤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洪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