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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114970835。法定代表人:李纯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辉然,该公司五里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向某某,男,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北省鹤峰县组。申请执行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恢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李 颉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