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淑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罗淑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535号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淑英,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车县。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淑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郭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