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守德与张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德,张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德,女。被执行人张琳芳,女。本院执行的张守德与张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陕080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守德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张守德偿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1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执行费7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