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5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嘉兴尚能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尚能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5879号原告嘉兴尚能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1288号嘉兴光伏科创园3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苏晓东。委托代理人常佳丽,女,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系苏晓东的表侄女。被告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惠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月。委托代理人江亚琴,女,197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系被告公司财务。原告嘉兴尚能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海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常佳丽、被告代理人江亚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公司于2017年1月注册后需要装修,被告单位和靖江市苏电建筑工程部都来原告公司参加投标,最终原告公司选择与靖江市苏电建筑工程部合作。2017年5月3日晚上,原告公司财务误把应当汇入靖江市苏电建筑工程部的装修材料款15万元通过网银汇入了被告账户(开户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靖江市营业部;账号:(80×××6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5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原告公司与靖江市苏电建筑工程部签订的装修合同等证据。被告辩称:原告公司说的情况都是事实,同意退钱给原告,但我公司与镇江市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为母线款发生纠纷,扬中法院查封了我公司银行账户,我公司无法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误汇15万元给被告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取得该15万元无合法依据,使原告遭受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误汇款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收款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审判员 周海刚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