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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昌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昌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851号原告: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学军路1号群升国际A地块1#楼3层04室。法定代表人:王新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青,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昌铭,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昌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刘昌铭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晓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