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0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连州市连州大厦、梁君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连州市连州大厦,梁君毅,梁炽荣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民初149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鹏,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州市连州大厦(普通合伙),住所: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东门中路3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梁炽荣、梁君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被告:梁君毅,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炽荣,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超,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系连州市连州大厦(普通合伙)总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连州市连州大厦(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连州大厦)、梁君毅、梁炽荣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音集协委托代诉讼理人甘志鹏、罗辉,连州大厦、梁君毅、梁炽荣共的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等)共计4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集协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音集协发现连州大厦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1、《X》2、《IAM》3、《小酒窝》4、《爱笑的眼睛》5、《她说》6、《一千年以后》7、《记得》8、《我还想她》9、《美人鱼》10、《不潮不用花钱》11、《期待你的爱》12、《醉赤壁》13、《豆浆油条》14、《第几个一百天》15、《完美新世界》16、《木乃伊》17、《编号89757》18、《距离》19、《无尽的思念》20、《表达爱》21、《加油》22、《突然累了》23、《莎士比亚的天份》24、《天使心》25、《相信无限》26、《一个又一个》27、《子弹列车》28、《真材实料的我》29、《差一点》30、《一首情歌》31、《天涯海角》32、《小说》33、《下雨的时候会想你》34、《爱你比我重要》35、《爱上谁》36、《不让你走》37、《爱字怎么写》38、《幻想》39、《还你自由》40、《没什么好怕》41、《人狼》42、《认真》43、《死心彻底》44、《退让》45、《听见牛在哭》46、《无能为力》47、《下雪》48、《新家》49、《我在你的爱情之外》50、《一天天一点点》51、《有你才完整》52、《祝你快乐》53、《星月神话》54、《被风吹过的夏天》55、《最后一个夏天》56、《第三滴眼泪》57、《笨蛋》58、《亲爱的还幸福吗》59、《相思垢》60、《大小姐》61、《雪绒花》62、《我介意》63、《不可思议》64、《空气》65、《平行线》66、《委屈》67、《换季》68、《这种爱》69、《我的超人》70、《停电》71、《幻听》72、《想象之中》73、《拆东墙》74、《河山大好》75、《胡萝卜须》76、《伴虎》77、《微博控》78、《如果爱忘了》79、《放开爱》80、《灵灵》81、《雏菊》82、《冰冰》83、《一生的爱》84、《天使不要开玩笑》85、《最炫民族风》86、《自由飞翔》87、《月亮之上》88、《全是爱》89、《桂林美》90、《吉祥如意》91、《中国我爱你》92、《一代天骄》93、《香香》94、《心痛2009》95、《原谅我一次》96、《得到你的人却得不到你的心》97、《愚爱》98、《其实很寂寞》99、《只想做你的男人》100、《离不开天空的云》101、《爱亮晶晶》102、《为什么你要伤害一个爱你的人》103、《也许》104、《学会》105、《变数》106、《每天抱我一分钟》107、《红雨伞》108、《谢谢你给我的幸福》109、《包容》110、《爱情码头》111、《一万个理由》112、《幸福恋人》113、《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114、《怎么会狠心伤害我》115、《擦肩而过》116、《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117、《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118、《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119、《缺点》120、《寒江雪》。被告未经音集协许可擅自公开放映上述120首音乐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恳请法院支持音集协的全部诉讼请求。连州大厦、梁君毅、梁炽荣辩称,对音集协的起诉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1)》、《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2)》、《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3)》、《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4)》、《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5)》、《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6)》中,收录有涉案的《x》等120首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08年7月28日、2012年3月6日、2013年11月11日,音集协分别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要内容为:约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同时,还约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权利进行管理,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上述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其后,滚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分别发表《声明》,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有效期分别至2017年12月31日、2019年11月10日和2020年7月28日。2016年8月30日,音集协代理人甘志鹏、何志友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准备证据为由,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9月3日,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音集协代理人甘志鹏、何志友来到位于广东省连州市东门中路31号连州大厦名称标识为“声酷主题量贩KTV”的处所三层“K09”房间(公证人员对该处所门面、名称牌匾及房间号情况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两张),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甘志鹏在该房间内的歌曲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点播了涉案的《x》等120首音乐作品,何志友操作摄像设备(该设备已经公证人员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对上述120首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甘志鹏向该处所支付了费用123元,并现场取得编号分别为CS0077507、CS0077508的“声酷主题量贩KTV消费清单”两张及凭证号为000217的“广东农信持卡人存根”一张。2016年9月12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5278号《公证书》,并将上述120首歌曲清单、消费清单、广东农信持卡人存根、照片以及何志友在本次保全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形成的光盘附在该《公证书》中。音集协为此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2500元。另外,公证人员为包括涉案等14宗保全证据公证的交通费支出合共4376元,平均每宗为313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播放音集协提供的证明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光盘,及通过播放北京市信德公证处(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5274号《公证书》所附光盘,在点播涉案的《x》等120首音乐作品时,相关播放画面为视频片断,所显示的词曲、演唱者以及对应的演唱画面等均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x》等120首音乐作品相对应的内容相同。庭审中,音集协明确主张新大地夜总会的行为侵犯了其对《x》等120音乐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另查明,连州大厦系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梁君毅、梁炽荣,成立于2002年6月12日,经营范围:旅业、餐饮、卡拉OK等。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音集协主张权利的《x》等120首音乐作品,是由音乐、歌词、歌手演唱及表演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歌手演唱与表演画面内容均经过了导演和制作单位的个性化构思和编排,包含了导演和制作单位创意、摄制、剪辑等多方面合作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的规定,《x》等120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由其制片人享有,依法应受保护。根据音集协提交的合法出版物显示,涉案的《x》等120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音集协在上述著作权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关于连州大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案中,音集协主张的权利是其对《x》等120音乐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规定,著作权包括放映权和复制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和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连州大厦的侵权行为,音集协依法申请了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该《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连州大厦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卡拉OK经营场所内提供包括涉案的《x》等120首在内的歌曲视频点播、播放服务。连州大厦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KTV视频点播系统等技术设备翻录、公开再现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x》等120首音乐作品,已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和放映权。音集协请求判令连州大厦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连州大厦应承担具体赔偿数额的问题。本案中,音集协要求连州大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4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连州大厦因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及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付酬标准,连州大厦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场所位置、规模以及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据此,本院根据上述因素,综合确定连州大厦应赔偿每首侵权音乐作品的数额为300元,120首为36000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音集协主张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了合理费用为2936元(其中取证发生的消费123元,公证费2500元,公证人员交通费313元),并提交了相关费用支出票据。本院认为,音集协提交的相关合理费用支出票据,系针对包括本案所涉的《x》等120首音乐作品一起公证取证时一次性发生的,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其相关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素,对音集协该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梁君毅、梁炽荣是连州大厦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对连州大厦的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音集协要求赔偿律师费的请求,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州市连州大厦(普通合伙)立即停止放映并从其点歌系统中删除以下120首音乐作品:1、《X》2、《IAM》3、《小酒窝》4、《爱笑的眼睛》5、《她说》6、《一千年以后》7、《记得》8、《我还想她》9、《美人鱼》10、《不潮不用花钱》11、《期待你的爱》12、《醉赤壁》13、《豆浆油条》14、《第几个一百天》15、《完美新世界》16、《木乃伊》17、《编号89757》18、《距离》19、《无尽的思念》20、《表达爱》21、《加油》22、《突然累了》23、《莎士比亚的天份》24、《天使心》25、《相信无限》26、《一个又一个》27、《子弹列车》28、《真材实料的我》29、《差一点》30、《一首情歌》31、《天涯海角》32、《小说》33、《下雨的时候会想你》34、《爱你比我重要》35、《爱上谁》36、《不让你走》37、《爱字怎么写》38、《幻想》39、《还你自由》40、《没什么好怕》41、《人狼》42、《认真》43、《死心彻底》44、《退让》45、《听见牛在哭》46、《无能为力》47、《下雪》48、《新家》49、《我在你的爱情之外》50、《一天天一点点》51、《有你才完整》52、《祝你快乐》53、《星月神话》54、《被风吹过的夏天》55、《最后一个夏天》56、《第三滴眼泪》57、《笨蛋》58、《亲爱的还幸福吗》59、《相思垢》60、《大小姐》61、《雪绒花》62、《我介意》63、《不可思议》64、《空气》65、《平行线》66、《委屈》67、《换季》68、《这种爱》69、《我的超人》70、《停电》71、《幻听》72、《想象之中》73、《拆东墙》74、《河山大好》75、《胡萝卜须》76、《伴虎》77、《微博控》78、《如果爱忘了》79、《放开爱》80、《灵灵》81、《雏菊》82、《冰冰》83、《一生的爱》84、《天使不要开玩笑》85、《最炫民族风》86、《自由飞翔》87、《月亮之上》88、《全是爱》89、《桂林美》90、《吉祥如意》91、《中国我爱你》92、《一代天骄》93、《香香》94、《心痛2009》95、《原谅我一次》96、《得到你的人却得不到你的心》97、《愚爱》98、《其实很寂寞》99、《只想做你的男人》100、《离不开天空的云》101、《爱亮晶晶》102、《为什么你要伤害一个爱你的人》103、《也许》104、《学会》105、《变数》106、《每天抱我一分钟》107、《红雨伞》108、《谢谢你给我的幸福》109、《包容》110、《爱情码头》111、《一万个理由》112、《幸福恋人》113、《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114、《怎么会狠心伤害我》115、《擦肩而过》116、《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117、《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118、《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119、《缺点》120、《寒江雪》。二、被告连州市连州大厦(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36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936元,合共38936元。三、被告梁君毅、梁炽荣对被告连州市连州大厦(普通合伙)38936元赔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0元,被告连州市连州大厦(普通合伙)、梁君毅、梁炽荣负担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