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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7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211号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被告:李伟,男,1988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孙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