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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华英、王荣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吴华英,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荣先,男,1963年08月0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冬梅,女,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华英与被执行人王荣先、曾冬梅(2015)汀民初字第1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70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