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荣孝与岚皋县民主镇枫树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孝,岚皋县民主镇枫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385号原告:宋荣孝,男,生于1975年12月11日,住陕西省岚皋县。被告:岚皋县民主镇枫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岚皋县。法定代表人:陈建才,男,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荣孝诉被告岚皋县民主镇枫树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荣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