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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陶正仕与张士君、刘艳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正仕,张士君,刘艳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第26号原告:陶正仕。被告:张士君。被告:刘艳美。原告陶正仕诉被告张士君、刘艳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陶正仕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正仕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正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陶正仕负担。审 判 员  何建文人民陪审员  董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