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陶正仕与张士君、刘艳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正仕,张士君,刘艳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第26号原告:陶正仕。被告:张士君。被告:刘艳美。原告陶正仕诉被告张士君、刘艳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陶正仕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正仕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正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陶正仕负担。审 判 员 何建文人民陪审员 董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