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庆军与李冬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军,李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922执1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庆军,男,现住瓜州。被执行人:李冬峰,男,现住瓜州。申请执行人杨庆军与被执行人李冬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合计5118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冬峰已履行了5500元,剩余45683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冬峰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缴纳500元直至2018年12月30日,从2019年1月1日起每月缴纳2000元直至案件款交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