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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仁质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仁质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14号罪犯王仁质,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石狮市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仁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90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18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止),2015年3月6日送达裁定书。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王仁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仁质自2015年3月6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3250分,表扬六次。罪犯王仁质原判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90万元。上次减刑缴交罚金11000元,缴交违法所得2000元;本次减刑缴交罚金8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仁质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王仁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数额特别巨大,未能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仁质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