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英与成都炬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英,成都炬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481号原告:罗英,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诗武,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炬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蔡长瑜,职务不详。原告罗英与被告成都炬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罗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罗英负担。审判员 :刘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