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3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3092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与沈军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向阳新村50幢M9、M10。法定代表人:袁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军,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军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1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沈军应归还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同意沈军于2016年5月15日前归还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二、沈军赔偿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7800元,于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0元,由沈军负担;四、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对沈军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市风景29幢801室,01#车库,A区Q29地下汽车位(张房他证杨字第××号)的房产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1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沈军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可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费57800元及案件受理费7160元之和扣除本协议签订后沈军已履行的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军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因犯贪污罪,名下的房地产已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马自达汽车,暂未查控到,无法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沈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6496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房地产权属信息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家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