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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国昌与彭水县丰桂莲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昌,彭水县丰桂莲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昌,男,生于1965年1月27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水县丰桂莲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原肉联厂综合楼二单元二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31543202A。法定代表人周序莲,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张国昌依据(2016)渝0243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彭水县丰桂莲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1136元,并支付以1111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从2016年6月7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5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中国工商银行彭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彭水支行、彭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彭水县工商局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水县丰桂莲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代理审判员  付友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