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志云申请执行萨仁其木格、阿拉腾达来、斯庆高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云,萨仁其木格,阿拉腾达来,斯庆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44号申请人高志云,男,1964年2月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萨仁其木格(又名金花),女,1961年3月1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阿拉腾达来(又名达来),男,1963年1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斯庆高娃,女,1961年6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志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萨仁其木格、阿拉腾达来、斯庆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终结(2016)内0624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