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丘市永安防盗门边框厂与河北大用门业有限公司、王永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永安防盗门边框厂,河北大用门业有限公司,王永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091号原告任丘市永安防盗门边框厂。住所地任丘市辛中驿镇刘家庄。负责人张永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彦会,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被告河北大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辛中驿镇李家边村。法定代表人吕大用,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永方,女,成年人,汉族,农民,河间市人,住该村。原告任丘市永安防盗门边框厂诉被告河北大用门业有限公司、王永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张永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会、被告河北大用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大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告从事生产防盗门边框生意,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购防盗门边框,累计货款78773元未给付。2016年3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王永方系被告河北大用门业有限公司职员,其出具欠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大用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任丘市永安防盗门边框厂货款787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依法驳回原告任丘市永安防盗门边框厂要求被告王永方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元,由被告河北大用门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远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