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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云与谢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谢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女,198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谢薇,女,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谢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振 明代理审判员 ��永胜代理审判员 张 龙 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联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