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志玲与被申请人田玉龙、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龙,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33号申请保全人:史志玲,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老乡里老村1002号。被申请人:田玉龙,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岔河紫薇园小区13号楼3单元4层8号。被申请人:王海燕,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志玲与被申请人田玉龙、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00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史志玲名下位于德城区学院路岔河紫薇园25号楼4单元2层4号(房权证号:鲁德字第S419**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