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燕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彪,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彪,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云岩镇云岩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张帅,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梁村乡斐渠村村民,现住该村。张燕彪申请执行张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燕彪欠款3225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帅承担。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张帅于2017年6月27日将3225元案件款汇至我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张燕彪已领取全部领取,其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帅承担。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