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穆雪源与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雪源,高永亮,王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324号原告:穆雪源,男,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高永亮,男,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王海平,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穆雪源诉被告高永亮、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雪源以高永亮目前联系不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永亮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雪源撤回对被告高永亮的起诉。审 判 长 安家东审 判 员 张英黎人民陪审员 张凤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苗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