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献龙与曲守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龙,曲守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148号原告:王献龙,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峰,新泰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守振,男,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献龙与被告曲守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献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献龙负担。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鸿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