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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献龙与曲守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龙,曲守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148号原告:王献龙,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峰,新泰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守振,男,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献龙与被告曲守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献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献龙负担。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鸿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