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泰润木业有限公司与张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泰润木业有限公司,张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834号原告:徐州泰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师寨镇史小桥原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苏苏,职务不详。被告:张奎明,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原告徐州泰润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敦学审 判 员 刘元福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