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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泰润木业有限公司与张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泰润木业有限公司,张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834号原告:徐州泰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师寨镇史小桥原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苏苏,职务不详。被告:张奎明,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原告徐州泰润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敦学审 判 员  刘元福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