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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无锡锡山安达防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安成风机有限公司、王安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锡山安达防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运城市安成风机有限公司,王安民,张成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无锡锡山安达防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正阳村。法定代表人:尤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南,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运城市安成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盐湖大道(车检中心西500米)。法定代表人:王安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安民,男,195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张成管,男,195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锡山安达防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防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安成风机有限公司、王安民、张成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达防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安达防爆公司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达防爆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205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伟审判员  胡毅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