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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建祥、陈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祥,陈文峰,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2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祥,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陈文峰,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池卫东,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祥与被执行人陈文峰、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池卫东银行存款80000元(含执行费13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