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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跃江与杨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跃江,杨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吴跃江,男,汉族,1970年05年01月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支坪街道。被执行人:杨忠海,男,汉族,1977年11月0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2号号民事判决书,吴跃江于2017年0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14150元,执行费125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忠海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金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