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91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56张立平与张家华、朱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平,张家华,朱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立平,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张家华,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朱云兰,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张立平与张家华、朱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完全履行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等信息,除发现朱云兰在交通银行存有9188.55元外未发现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款项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22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云兰名下的位于本市迎新路7-2号2幢502室房地产,因上述房产均已设定了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故在本案中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