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刑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军和与季小洪、张尚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和,季小洪,张尚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刑民初1010号原告:周军和,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季小洪,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浙江省金东区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张尚轮,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浙江省金东区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周军和与被告季小洪、张尚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周军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军和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军和负担。审判员 熊化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紫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