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遵岗与任希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遵岗,任希永,莱西市院上镇王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245号原告:郭遵岗,男,汉族,1965年8月22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任希永,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委托代理人:郭迎会,女,系被告之妻。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记略)。第三人:莱西市院上镇王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院上镇王璧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对仁希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遵岗撤回对任希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义学负担。审 判 长 赵 彬审 判 员 李发旺人民陪审员 秦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小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