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金凤、李关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金凤,李关泉,史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749号申请执行人钱金凤,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李关泉,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史素娟,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2民初8046号民事判决书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关泉、史素娟银行存款人民1056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