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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治文诉河南天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文,河南天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934号申请执行人王治文,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南寨镇东坡村。被执行人河南天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62号院瀚海晴洲3号楼1单元1006室。法定代表人张振杰。王治文与河南天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2015】7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书确认:一、自本仲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资3000元;二、自本仲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6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764.37元。河南天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治文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天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9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