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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丁淑文与李玉珍及第三人刘贵林、刘桂芝、刘桂花、刘桂琴、刘桂敏、刘桂香、刘刚、刘强、刘凯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淑文,李玉珍,刘贵林,刘桂芝,刘桂花,刘桂琴,刘桂敏,刘桂香,刘刚,刘强,刘凯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551号原告:丁淑文,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被告:李玉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第三人:刘贵林,男,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第三人:刘桂芝,女,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第三人:刘桂花,女,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公园街。第三人:刘桂琴,女,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第三人:刘桂敏,女,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第三人:刘桂香,女,成年人,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第三人:刘刚,男,成年人,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第三人:刘强,男,成年人,无职业,现住龙井市。第三人:刘凯,男,成年人,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本院在审理丁淑文诉李玉珍及第三人刘贵林、刘桂芝、刘桂花、刘桂琴、刘桂敏、刘桂香、刘刚、刘强、刘凯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丁淑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免交。审 判 长  侯光明人民陪审员  相传山人民陪审员  王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新2/2 关注公众号“”